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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征地公告!5连发涉及8大片区,达64.3公顷

所属分类: 本地新闻   2018-08-30 10:35:56  编辑:duye  浏览次数 879 次

今年征地通告停不下来,

又是五张连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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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相城区元和街相城区黄埭镇吴中长桥镇蠡墅社区、先锋社区、新家社区;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、姜家社区、双社区、尹山社区金庭镇东河社区元山村、山村、东河社区、蒋东村、东村村、林屋村、石公村;度假区舟山村;木渎镇灵岩村、姑苏村、西跨塘村;开发区越溪街道珠村社区、龙翔社区、溪上社区、尹山社区、木林社区

苏府通〔2018〕56号

经江苏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8年度第1批次(15挂)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苏政地〔2018〕4194号)批准,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3.0622公顷,其中转用农用地2.0873公顷;征收土地3.0622公顷。

征收土地位置

金庭镇庭山村(原渡渚村2组),东河社区(原马村2组),蒋东村(原前湾1组),东村村(原东村4组),林屋村(原前堡村1组),石公村(原明湾村2组);度假区舟山村(原舟山村10组)。

征地村、组及面积

(一)金庭镇庭山村(原渡渚村2组)0.0247公顷,其中耕地0.0140公顷;

(二)金庭镇东河社区(原马村2组)0.0325公顷,其中耕地0.0325公顷;

(三)金庭镇蒋东村(原前湾1组)0.0946公顷,其中耕地0.0946公顷;

(四)金庭镇东村村(原东村4组)0.1723公顷,其中耕地0.1723公顷;

(五)金庭镇林屋村(原前堡村1组)0.1509公顷,其中耕地0.1509公顷;

(六)金庭镇石公村(原明湾村2组)0.0953公顷,其中耕地0.0953公顷;

(七)度假区舟山村(原舟山村10组)2.4919公顷,其中耕地1.5277公顷。

土地补偿安置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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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,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

苏府通〔2018〕57号

经江苏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西延市政工程(苏虞张快速路—相城大道)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苏政地〔2018〕4201号)文件批准,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3.0736公顷,其中耕地2.883公顷。

征收土地位置

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村集体、32组、33组;元和街道莫阳村村集体、17组、18组、20组,秦埂村村集体、1组、4组,朱泾村村集体、11组、20组。

征地村、组及面积

(一)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村集体1.5061公顷,其中耕地1.0445公顷;

(二)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32组、33组0.5580公顷,其中耕地0.5377公顷;

(三)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村集体1.4594公顷;

(四)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7组0.7637公顷,其中耕地0.0427公顷;

(五)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8组0.9173公顷;

(六)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20组0.1126公顷,其中耕地0.0023公顷;

(七)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村集体0.9498公顷,其中耕地0.0783公顷;

(八)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1组1.8956公顷;

(九)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4组1.1583公顷;

(十)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村集体2.0597公顷;

(十一)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11组0.5654公顷,其中耕地0.1516公顷;

(十二)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20组1.1277公顷,其中耕地1.0259公顷。

土地补偿安置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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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,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

苏府通〔2018〕58号

经江苏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苏州市相城区G312增设匝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苏政地〔2018〕506号)文件批准,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.3048公顷,其中耕地0.1173公顷。

征收土地位置

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组、村集体,朱巷村19组、20组、23组、24组、村集体。

征地村、组及面积

(一)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组0.0167公顷;

(二)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村集体0.3814公顷;

(三)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19、20、23、24组0.2209公顷,其中耕地0.0692公顷;

(四)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村集体0.6858公顷,其中耕地0.0481公顷。


土地补偿安置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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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,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

苏府通〔2018〕59号

经江苏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8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苏政地〔2018〕576号)批准,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32.0857公顷,其中转用农用地9.5265公顷;征收土地32.0857公顷。

征收土地位置

长桥镇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(原南厍村6组),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(原庄桥村3、5、6、7组),新家社区居民委员会(原新塘村8组);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(原塘南村3组),姜家社区(原姜家村6组),双社区(原双浜村8组);越溪街道珠村社区(原杨庄村1组);金庭镇东河社区(原东河村二图里组),蒋东村(原蒋东1、2组),元山村(原元山8组);木渎镇姑苏村(原凤凰村1组,原姑苏村9、10组)。

征地村、组及面积

(一)长桥镇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(原南厍村6组)0.7167公顷;

(二)长桥镇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(原庄桥村3组)0.4585公顷;

(三)长桥镇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(原庄桥村5组)0.2103公顷;

(四)长桥镇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(原庄桥村6组)0.0498公顷;

(五)长桥镇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(原庄桥村7组)0.1404公顷;

(六)长桥镇新家社区居民委员会(原新塘村8组)0.0415公顷;

(七)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(原塘南村3组)0.3381公顷;

(八)郭巷街道姜家社区(原姜家村6组)0.5000公顷;

(九)郭巷街道双社区(原双浜村8组)0.4250公顷;

(十)越溪街道珠村社区(原杨庄村1组)0.0425公顷;

(十一)金庭镇东河社区(原东河村二图里组)1.9884公顷;

(十二)金庭镇蒋东村(原蒋东1组)0.0667公顷;

(十三)金庭镇蒋东村(原蒋东2组)0.9789公顷,其中耕地0.0998公顷;(十四)金庭镇元山村(原元山8组)13.0360公顷,其中耕地8.3779公顷;(十五)木渎镇姑苏村(原凤凰村1组)0.0653公顷;

(十六)木渎镇姑苏村(原姑苏村10组)5.6162公顷;(十七)木渎镇姑苏村(原姑苏村9组)7.4114公顷。

土地补偿安置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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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,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

苏府通〔2018〕60号

经江苏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苏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苏国土资函〔2018〕94号)批准,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14.7751公顷,其中转用农用地8.1626公顷;征收土地14.7751公顷。

征收土地位置

木渎镇灵岩村(原谢巷村3、5组),姑苏村(原七子村6组),西跨塘村(原沈巷村8组)。开发区越溪街道珠村社区(原前珠村5组),龙翔社区(原龙翔村7组),溪上社区(原田上村3、4组,原明溪村5组),尹山社区(原尹山村3组),木林社区(原木里村5组);郭巷街道尹山社区(原尹山村2组)。

三、征地村、组及面积

(一)木渎镇灵岩村(原谢巷村3组)2.2006公顷,其中耕地1.0271公顷;

(二)木渎镇灵岩村(原谢巷村5组)2.4822公顷,其中耕地0.2053公顷;

(三)木渎镇姑苏村(原七子村6组)0.0368公顷,其中耕地0.0314公顷;

(四)木渎镇西跨塘村(原沈巷村8组)0.5261公顷,其中耕地0.5105公顷;

(五)开发区越溪街道珠村社区(原前珠村5组)0.7672公顷;

(六)开发区越溪街道龙翔社区(原龙翔村7组)0.8408公顷,其中耕地0.8408公顷;

(七)开发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(原田上村3组)0.1752公顷,其中耕地0.0580公顷;

(八)开发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(原田上村4组)3.0724公顷,其中耕地1.3804公顷;

(九)开发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(原明溪村5组)1.8298公顷,其中耕地0.7461公顷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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